为确保城乡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受物价上涨影响,**限度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我市从今年5月1日起提高钦州市城乡居民**生活保障标准。
记者从市财政局了解到,近日我市下发了《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其中城市居民**生活保障标准市辖区的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50元提高到400元,灵山、浦北两县的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360元;各县(区)农村居民**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500元提高到2300元。
据悉,此次城乡低保标准提高是在综合考虑到物价上涨、工资增长、经济增长、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等基础上作出的调整,城镇低保标准的调整幅度为14.29%,农村低保标准的调整幅度为53.33%。这是我市自2008年以来,第三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由160元/月提高到400元/月,增长了240元/月,增幅达150%;农村低保标准由683元/年提高到2300元/年,增长了1617元/年,增幅达236.75%,通过大幅提高低保标准,使救助水平进一步提升。
目前,钦州市城乡低保对象达24.3万人,比2008年增加8万人,保障面为6.4%,已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2008年到2012年,全市已经累计发放城乡低保金10.36亿元,实现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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