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钦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钦市金管规〔2020〕2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18〕18号)以及《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钦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钦州市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钦市建字〔2019〕146号)精神,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服务民生的作用,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现将钦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钦州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规定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时限及次数
提取时限为签订施工安装协议之日起的12个月内,逾期不再受理。
提取时限内缴存职工及其配偶每人的提取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原则上应同一时间办理。
三、提取额度
(一)缴存职工及其配偶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因加装电梯及施工所产生的实际支付费用, 依据费用筹集分摊协议进行核定。
(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改售房款及财政资金补贴支付住房加装电梯费用的,不计入提取额度。
(三)缴存职工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借款人办理提取时需在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留存6个月的月缴存额。
四、提供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未婚的,面签个人婚姻状况声明;已婚的,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二)房屋产权证明(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提供购房合同和发票或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证明代替)。
(三)建设工程**许可证(房屋已预留电梯井的不用提供)。
(四)施工安装协议。
(五)费用筹集分摊协议。
上述资料除第(三)(四)项可提供复印件外,其他需提交原件核对。
五、本通知由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