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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广西物业管理条例来了!这些问题将得到解决

来源:南国早报作者:郭燕群2020-07-27 08:53反馈/举报

02 业委会

业委会成员交物业费情况需公示

现状:目前,针对部分业主委员会不作为、不敢为、乱作为,监管比较薄弱。

《条例》: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的条件和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规定了居(村)民委员会可以推荐业主人选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同时鼓励共产党员以及法律、财务、工程等专业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居(村)民委员会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条例》列举业主委员会应该公开的信息,如公示委员支付物业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及停车位使用情况;明确规定9项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行为禁止,如挪用、侵占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换届时拒绝交还业主共有的档案、资料和印章等。针对违法禁止性行为设定相应的处罚,包括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要过半数签字,并公示签字同意委员名单。

针对不依法履职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在调查核实后,《条例》还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介入并组织业主委员会提前换届、责令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鼓励业主大会建立业主委员会委员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

03 物业管理

旧物管拒不退出,每日罚款1万元

现状:近年来,小区新旧物管在交接过程中引发的矛盾不断,旧物管拒绝退出,新物管无法进驻,严重影响小区的正常生活秩序。

《条例》:

《条例》规定原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其他纠纷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新物业服务人进场服务。

在法律责任部分,《条例》规定,对合同终止拒不退出的,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人予以通报,对拒不移交规定事项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绝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自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按照每日1万元的数额按日连续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小区车位“只售不租”**罚50万元

现状:物业管理区域内**用于停车的车库、车位,一些开发商“只售不租”,为此引发物业矛盾。

《条例》:

物业管理区域内**用于停车的车库、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不出售或者尚未出售的,应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放车辆,且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租金按照自治区、设区的市有关规定执行。

《条例》明确,建设单位未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将车库、车位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按每个违法出售车库、车位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租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未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将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按每个违法出租车位、车库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按每个违法出租车位、车库处每月1000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禁止上楼入户充电

现状:电动车进楼入户充电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由此引发的爆炸事故时有发生。

《条例》:

建住宅小区应当**和配套建设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集中充电设施。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根据实际情况增建、改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完善集中充电等配套设施。

禁止在建筑物内的首层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禁止在标准层二楼以上建筑物专有部分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禁止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04 公共收益

存入银行专户接受政府监管

现状:小区内随处可见的商业广告、露天停车位的收费等都是公共收益,但收益有多少、怎么花,许多业主却不知情。

《条例》:

进一步完善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以及经营收益的分配与使用。明确公共收益应当单独列账,存入银行专户,接受政府监管。

对业主大会成立前扣除的经营管理成本比例确定为30%。要求50%以上的公共收益优先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同时,明确业主有权查询与公共收益相关的收支明细、合同、协议等材料。

修订后的条例还专门针对侵害业主公共收益的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规定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侵占金额两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挪用、侵占公共收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将公共收益存入银行专户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公示并及时更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水、电等公共能耗总量、明细及费用分摊情况等信息。不按规定公示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资料图

05 物业费

禁止以停水停电方式催交物业费

现状:一方面,业主投诉物业服务质量差乱收费;另一方面,物业服务人诉苦成本高调价难,物业服务质量差与物业服务收费低,形成恶性循环。

《条例》:

针对前期物业费调价难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指导价应当每三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规定,因政府指导价变动需要调整前期物业费标准的,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根据自治区物业服务等级评定的有关规定先行核定物业服务等级后,按照核定的物业服务等级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调整。

针对物业收费难,《条例》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后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可采用公告方式催费。同时明确,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与物业服务人结清物业费;未结清的,买卖双方应当对物业费的结算作出约定,并告知物业服务人;约定由买受方支付的,业主负有连带责任。

此外,《条例》规定了12项物业服务人的禁止行为。

如禁止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费、不配合管理等为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

禁止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违反该规定的,由住建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物业服务人擅自利用、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在公共场地、共用部位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利用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等。


关键词:钦州房产钦州物业物业管理条例责任编辑:蒙杰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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